“教科书式老赖”诉律师名誉侵权案败诉:耍赖一词不构成侮辱-蜗牛派

“教科书式老赖”诉律师名誉侵权案败诉:耍赖一词不构成侮辱

因在一起车祸后拒绝赔偿,肇事者黄淑芬被称为“教科书式老赖”,随后,黄淑芬以律师岳屾山等传播相关视频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黄淑芬对于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5年10月,河北唐山的赵勇父亲赵香斌遭遇车祸成重伤,经两年治疗最终抢救无效去世。2016年6月,唐山中院一审判决肇事者黄淑芬需赔偿85万余元,此后,黄淑芬以还贷款的理由,拒绝支付赔偿款。赵勇在网络上发布黄淑芬拖欠赔偿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将黄淑芬称为“教科书式耍赖”。
律师转发视频前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未侵权
2019年3月19日,岳屾山发微博称,黄淑芬将自己告上法庭,以名誉侵权为由要求对方赔偿40万元损失、30万元精神损害金以及10万元维权成本,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岳屾山作为拥有相当粉丝量和受关注度较高的网络大V,且其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执业律师,对于法律事务具备高于普通网民的判断能力。基于其影响力和专业能力,在其发布与法律有关的博文之时,更容易受到关注,引导舆论走向。故其应承担比普通网民更高的注意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之时,并未作出修改,亦没有添加或者修改视频标题,故关键在于,涉案视频中是否含有岳屾山以其基本专业知识可以识别的明显的破坏他人名誉之处。从黄淑芬主张的涉案视频中的言论来看,包含赔偿协商、法院处理等环节,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不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涉案视频反映出黄淑芬存在未履行判决、转移财产等情形,“耍赖”一词系符合赵勇身份和情景的评价,体现出的情感可以理解且在正常幅度之内;岳屾山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岳屾山发布的评论系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属于就事论事的普及法律知识范畴,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并无不当之处,“故即便岳屾山拥有网络大V和执业律师双重身份,其亦尽到了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高于一般公众的注意义务,其转发涉案视频的行为和发布的相关评论,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虽然岳屾山并未侵犯黄淑芬的名誉权,但是其作为律师代理人和网络大V,在黄淑芬事件已经引起大量过激言论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与案件相关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黄淑芬履行生效判决的目的,但在这样的负面舆论场下,上述行为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黄淑芬的对抗情绪,激化了矛盾。对此,岳屾山今后应加以注意,更加稳妥处理。

庭审现场全景
“耍赖”一词不构成侮辱,与赵勇所处场景相符
关于黄淑芬主张的涉案视频中的言论是否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从涉案视频题目与内容一致性、叙事结构、上下文的含义及语境、表达的中心思想、岳屾山的评论内容等方面进行整体判断和认定。黄淑芬主张“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转移财产总价超过百万”是虚假事实,“耍赖”系侮辱性词汇。
对此,法院认为,关于“一分钱没有履行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视频于2017年10月摄制,在此之前的2016年5月人保唐山分公司先后赔偿赵香斌42万元,这些事实在涉案视频中确实没有体现,但是在赵勇陈述黄淑芬未履行判决情节属实的情况下,要求普通人精确地、面面俱到地说明所有情况过于苛求,会陷入发表言论动辄得咎的境地,限制公民正当的表达。
其次,关于“转移财产”一事,法院查明,发生事故之后,黄淑芬之女刘明月确有取得房产和车辆的事实发生,黄淑芬有不履行判决的情形,赵勇作为伤者之子称其转移财产事出有因。
最后,对于“耍赖”一词是否构成侮辱,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将黄淑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载明黄淑芬系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上述情形与涉案视频中黄淑芬所称“我是收入不低,我得还贷款啊”一语相互印证,由此可知,黄淑芬的陈述与其行为是相符的,其行为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主观上亦无履行判决义务的意愿,且优先选择偿还其他贷款。在上述情形之下,赵勇作为伤者之子认为其在“耍赖”有一定缘由,与赵勇的身份和其所处场景相符。
综上所述,6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黄淑芬对于岳屾山和微梦创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分享到:更多 ()
Copyright © 2015-2024 woniupai.net 蜗牛派 版权所有
皖ICP备18016507号-1 | 本站内容采用创作共用版权 CC BY-NC-ND/2.5/CN 许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