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从今年起,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安徽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安徽省财政承担30%。
引进科技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科技普及等科技活动的人员。引进科技人才一般应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过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
申请奖励单位每年按照通知要求,提供引进科技人才证明材料、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企业与科技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年薪发放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人社部门审查,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省科技部门在受理各市申请材料后,会同省财政、人社部门,对各市(县)先行补助予以认定,提出安徽省奖励补助清单,拨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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