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中小工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6〕3号)相关规定,现就东湖高新区企业申报2017年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武汉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依法设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在东湖高新区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正常开展经营业务2年及以上,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申请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应是银行当期新增发放(2016年6月1日后)的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一年以内(含)。
5.为使更多企业受惠,2016年已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不列入申报范围。上年结转贷款、展期贷款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2017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武汉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依法设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在东湖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需是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且2017年实际发生了融资租赁费用的项目;
5.为使更多企业受惠,2016年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或2017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武汉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最近一个月的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还应提供担保贷款合同、缴付担保费的发票等复印件;
4.2016年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提交时须提供原件配合审查。
(二)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情况表》(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融资租赁项目业务凭证: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设备到货(收货)确认函、设备购买发票等;
4.2016年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要求及审核程序
请符合条件、有意申报的企业于4月18日(周二)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企业服务局(珞瑜路546号,东湖高新区管委会大楼802室),同时,根据申报类型将《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或《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情况表》电子版发送至企业服务局联系人邮箱:365314584@qq.com。待初审通过后,企业服务局将通知相关企业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参与第三方审计,并对审计结果予以公示。
联系人:黄伟良、任力强
联系电话:67880073、67880657
附件:1. 武汉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
2. 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情况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局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