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中指出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不含劳务派遣退役军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满一年的,每吸纳一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于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的,每吸纳一名退役军人就业,将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以年度申请,首次申请的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在办理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出资证明材料、吸纳就业退役军人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以及退役军人一年内领取工资的银行对账单等材料;并到初创小微企业驻地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退役军人服务站将在10日内完成对企业法人和申报材料的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并由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上报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最后审批。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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