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我区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创新主体为法人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创新主体为个人的,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按照《办法》,科技创新券随用随兑,也可累计兑付。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抵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按照30%的比例抵用;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抵用。
据悉,科技创新券是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发放的“有价证券”,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利用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科技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申领兑付,科技创新主体可根据创新需求和服务合同金额申领相应额度的科技创新券,每份合同对应一张科技创新券。
(责任编辑: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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