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要求,通过免税资格审核的孵化器,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通过免税,将为内蒙古自治区孵化载体建设和在孵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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