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和条件为在我市首次创业并同时符合: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我市户籍人员或者在我市涉农区创办企业的返乡入乡人员;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在首次登记注册企业2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能重复享受。对申请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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