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外国公司和企业处理外国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则和规定。国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如下。 。
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待遇
一般来说,外国公司在中国有两种类型的机构和场所:一种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设立的“长期”机构和场所,如常驻代表机构和代表处。中国的外国企业;这是外国公司和企业在中国从事承包,建设和安装的合同。根据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所。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外国公司和企业处理外国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1)确定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因就业,就业,业绩等原因提供劳务收入,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均为收入来源。来自中国,并在中国申报和支付。所得税。因此,在中国境外企业代表处就业和聘用的外国人是在中国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在中国提供劳务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无论是由中国企业支付还是由中国企业承担,仍然是中国境外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来自中国,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实际工作所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中国公司在国外支付,都是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一般来说,有两种方式可以从常驻代表处向外国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1)对于根据实际情况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和场所,由于账目清晰,上市人员的收入可以一目了然,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帐户;
(2)对于通过核实征税,或者根据支出金额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没有营业收入的收入,对公司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机构或者场所,账簿不是真正。在中国机构或地方工作的员工实际工作期间获得的工资和薪金收入,应视为由机构所在地支付,无论是否记录在机构或地方的会计账簿中。或负担并当场计算个人所得税。
(2)国内外工作期的确定
确定国内外工作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1)在中国代表处受雇的个人(包括兼职)在中国工作期间,实际上应包括公共假日,个人假期和国内外就业培训。天数;海外工作期间是指在海外经营场所受雇并在国外履行职责或在海外营业场所(包括公共假日期间)提供服务的期间。在核实个人申报的海外工作期限时,纳税人可能需要提供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以便他们在海外就业。
(2)未在中国代表处工作或受雇的个人,应当包括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工作,包括在中国工作期间在中国享受的假期。
(3)确定境内外获得的工资收入来源。
国民税(1994)第148号:来自中国的工资和工资收入。它应该是个人在中国实际工作期间所赚取的工资和薪水,即个人在中国实际工作期间所赚取的工资,无论是在中国,海外企业或个体雇主的付款都来自中国。个人在中国境外工作时所获得的工资和薪水,无论是由中国还是海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都是来自中国境外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