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何开具发票?-蜗牛派

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与甲方签订一份系统集成合同提供交换机、摄像机、服务器等设备共21万元,并提供安装费2万元,我们可不可以设备按17%开销售发票,设备安装按11%开建筑业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贵公司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则应一并开具17%发票;如贵公司为建筑单位,则应一并开具11%发票。不能分别开具发票。

《税屋》提示——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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