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知识 财税〔2016〕12号文案例解读:月销售额低于10万元免两项教育附加的会计处理蜗牛派 发布于 2020-07-03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标签:财会〔2013〕24号 / 财税〔2015〕96号 / 财税〔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