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因此,个人独资公司应在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在国税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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