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牛”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举的农业产品,办养牛场直接饲养的牛在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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