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描述:我们单位已有原来的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税务机关在对原企业的纳税情况稽查时发现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负责补缴,我们不知道是否符合政策? 解答内容:根据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蜗牛派立场,如若转载请联系原作者;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都请联系kefu@woniupai.net反馈!
 
 蜗牛派
蜗牛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