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的六种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最迟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多少天内提供,是否应和出口报关单一起在90天内同时提供
答复:现行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你所反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问题,确实是有合理理由在90天内不能同时提供申报的,可按上述规定精神提出书面申请,详情请向当地税务部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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