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回应犯强奸罪学生被留校查看: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后续调查-蜗牛派

浙大回应犯强奸罪学生被留校查看: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后续调查

近日,一份关于“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在网上热传。这份决定称,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决定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质疑该处分决定过轻。

7月21日,浙江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回应此事表示,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

《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发布在浙江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上。

该处分决定显示:努××,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见(2020)浙01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浙江大学在上述决定中表示:该生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荔枝新闻查询《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获悉,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学生违反国家法律,被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治安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撒销原处分,按本规定条款处理。

据网传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涉嫌性侵的学生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将被害人带至出租房内,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称要报警,后因努某某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案发后,被害人联系努某某称自己已到公安机关报案,努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努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如果网传判决书属实,该学生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就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中止,同时该学生也有自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自首”“认罪认罚”是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作出缓刑的判决,并非不当。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表述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浙江大学的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学生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也是分不同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因此,法院与学校做出上述决定,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付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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