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文化事业的支付与文化教育的成本和增加当地教育费之间的区别是什么?收集的基础是否与当地教育费相同?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 95号)规定,娱乐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广告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缴纳文化建设费的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纳文化建设费。
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的建设费,按照娱乐业的营业额,广告业的营业税和规定的费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付供款额=娱乐业营业额及广告业营业税×3%。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第》号通函(蔡庆[2010] 98号)规定,地方教育的附加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2%的实际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对于经财政部批准且征税标准低于2%的省份,当地教育的额外征税标准应调整为2%。调整征税标准的计划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部批准。
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教育法》的》和财政部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增加收集和使用当地教育,以确保资金得到充分收集和用于发展。不得从当地教育附加费中提取或征收教育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文化建设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费用,收费,费率和收费的依据不同。在计算文化建设费时,扣除“营业税和附加费”科目,并记入“应纳税额”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