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票如何处理?-蜗牛派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票如何处理?

在企业的业务活动中,由于非主观原因,有时会获得虚假的特殊增值税发票。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真诚对待纳税人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实际交易,且卖方使用它的位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独计划城市)的特殊发票,卖家姓名,印章,货物数量,特殊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金额均为符合实际情况,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卖方的特殊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买方不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但是,不得扣除进项税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退税;购买方扣除的进项税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当依法追缴。

纳税人获取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良好意图是指买方和卖方有实际交易,而购买者不知道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纳税人将真诚地获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特殊发票,则可以扣除进项税。如果无法重新获得合法有效的特殊发票,则不会扣除税款。或者收回可抵扣的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已批准纳税人为延迟缴纳税款减免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良好意愿。》(国税函[2007] 1240号)规定,如果纳税人真诚地获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追回可抵扣税,则不属于《。 “税收征管法”第》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在本案中,不适用于“税务机关的规定,但支付期限除外,自当日起税收停滞不前,每天增加5%的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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