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研究-蜗牛派

我国境外投资的税收对策研究

一,海外投资中国税收政策分析(一)现行海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特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与8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在签署国际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基于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和吸引外资的需要,联合国》号条款更加适用,来源国的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并遵守减税和免税。税收信用原则。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中国采用了配额信贷方式。签署拖欠税条款有四种情况;一个是相互征税和另一个的实施;二是单方面给予中国营业利润减免条款;一些州的收入受免税法的约束,并且没有税收借口条款;第四是与美国的协议,并没有税收借口条款。

(2)现行税收政策的制度缺陷是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法律制度。 “走出去”对海外投资的税收促进和保护政策很少而且分散。在国内税法中,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非常普遍,实际操作较为困难;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更多地考虑收入来源的税收优惠,“走出去”发展涉及到居住地的税收优惠保护机制相对被忽视。

第二,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报价的形式是单一的,支持是不够的。目前,中国对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的支持并没有体现在投资行业的差异上,也没有体现在投资区域和投资形式的政策取向上。从税收支持的角度来看,主要是减税或免税。表格相对简单。它不采用国际公认的国际投资储备制度的税收支持。跨境投资纳税人的税务服务滞后,纳税人是否提供税务信息,但他们没有形成纳税人在投资国提供税收优惠的标准化制度。

第三,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缺陷。 (1)在税源管理方面,税务机关不及时掌握公司海外投资的相关信息。 (2)从纳税申报方法来看,在征收海外投资收益和国内收入纳税时存在运营问题。 (3)在税收管理的组织和安排中,管理层断开。一般而言,国际税收协定的实施和涉外税收关系的相关业务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管理目标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对海外投资的税务管理也附属于不熟悉国际税收协定相关政策的所得税管理部门,导致政策无论业务和管理业务如何都不了解政策。

二,国际参考推动海外投资税收政策

(1)国内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国内投资者到国外投资,他们通常会在国内税收立法中对国内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在关税方面,一些国家也对海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2)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投资国家一般采用税收抵免,免税或递延税收方式,以避免国内投资者双重征税。

税收抵免意味着投资国向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支付的税款将从该国的应付税款中扣除。建立税收抵免制度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单边形式的国内立法,另一种是通过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建立税收抵免制度。根据跨国公司的不同商业模式,信用方法分为直接信贷和间接信贷。对于总分公司模式的跨国公司,海外收入已征税,可以直接或部分支付总部的总税额。免税,直接信贷适用;在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模式中,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可以在资金首次提取后用于投资者的分配。母公司获得的股息仅为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扣除的税额只能是在利润部分分配的国家支付的税款,间接信贷方法适用。

免税是指投资国承认东道国对其境内投资者的税收权利,并放弃其税收权利。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定免税。使用免税的国家包括瑞典,挪威,荷兰,芬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和匈牙利。免税对外国投资者更有利,可以鼓励国内投资。

递延税款。资本输出国对境外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得在汇回国外之前征税。事实上,该公司已获得政府的无息贷款,并鼓励海外投资。

(3)国际投资储备制度。

国际投资准备金制度是一个投资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当年建立储备金或全部投资总额,并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准备金额。外资。不要纳税或减税。采用此类激励措施的国家包括日本,法国和德国。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储备与外国投资总额的比率和储备扣除期限因具体情况而异。

(四)标准化税收管理制度各国税务机关越来越重视跨国纳税人的管理。通常设立专门机构来管理海外投资税。美国已任命国税局国际税务局助理局长,设立国际税务局,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国际税务检查员。收入局还建立了一个国际税务研究机构,并加大了对外国控股公司的检查力度。加拿大在联邦和省级省份设立了国际税务审计部门。英国收入局的国际税务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个标准化的系统。除了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外,它还负责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进行谈判和税务协调。

虽然各国对跨境投资有不同的税收政策,但它们都需要考虑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寻求税收管辖权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一些国家希望税收在跨境投资中保持中立,同时考虑到税收管辖权和公司利益。通常,使用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它总是反对税收,这被认为与税收相悖。中立原则可能会扭曲企业行为。一些国家完全适用了地域性原则。例如,荷兰放弃了其税收管辖权,完全免除了外国收入的税收,并鼓励了资本产出。还有一些国家缺乏资金,限制资本产出,并实施更严格的个人原则。这些国家很少。税收管辖权与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跨国投资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第二是考虑税收资产的各个方面:投资国家的国内企业与投资国的跨国企业之间的税收平等;投资国的跨国企业与东道国的国内企业之间的税收公平;投资国家的跨国公司和第三国的跨国公司的税收权益。

三,推进中国境外投资的税收措施

(一)完善税收抵免方式中国在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中国居民公司的海外投资收益进行了直接信贷。为了适应入世后更多企业出国的情况,支持税收政策,从海外投资中获得的股息,以及少于10%的股息分红,授予间接信贷或多个信贷,尽可能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观点。具体建议是:对于源自海外的公司企业的收入,实际支付的所得税可以从征税时的应税金额中扣除(减少)。对于从海外子公司或已投资股份的股份公司获得的公司股息,并且股息支付公司股份的份额不低于10%,税收抵免可能包括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在国外设立全资子公司,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另一国家或地区投资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不少于该地区级子公司10%股份的公司,可以延长税收抵免。税收抵免可能包括全资子公司为公司与股息相对应的利润金额支付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区域级子公司的税收抵免不足。

(2)完善税收和侵略制度,考虑扩大税收补贴的适用范围。有两种选择可供选择:首先,所有纳税人都从与中国签订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获得免征所得税,无论协议中是否有减税或免税作为应税抵免的税收抵免。所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已经完全纳税。第二个是来自另一个国家的纳税人的税收减免。无论对方是否与中国签订了双重征税协议,纳税人都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查后,视为所得税已全额支付。自由。

(3)明确海外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中国征税的海外投资收益应为海外分支机构实现的收入,境外子公司可以考虑仅支付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海外国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以管理简单为原则,建议按各国税法计算成本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受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的约束。

(4)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明确国内外收入合并征税范围。建议合并纳税范围应限于在国外设立分公司,即国内外一般分支机构之间的税收,以及国内外相互补偿。海外子公司应在中国报税,但不得与国内母公司合并收取纳税。由于海外子公司与国内母公司不能相互补充,合并与税收没有实际意义。此外,将海外投资收益纳入当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得回报表中某些项目的确定容易混淆和繁琐。事实上,由于国内外的利润和损失无法相互弥补,海外收入无法享受国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海外投资收益是否对国内企业的税收待遇没有影响,双方的有效方法是用单独的表格计算海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表。

鉴于企业所得税在每个国家的财政年度和纳税年度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不同,调整会计年度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建议根据每个国家的纳税年度申报国外收入。

(五)建立海外投资储备制度“走出去”,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为了加大对这一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和帮助更多企业“走出去”,建议国家财政设立“对外投资风险基金”,并安排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建立公众的资金。 “海外投资风险基金”专门用于公司海外投资的项目融资。同时,根据海外投资是否为国家鼓励项目,根据总投资的不同提取比率建立储备基金,允许企业直接从海外收入中扣除。通过上述两级储备担保体系,公司将加强抵御风险和提供资金支持的能力。

(六)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在与中国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必须保护中国引进外资的税收权益,以及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税收权益。同等重视。在中国签署的早期税收协定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情况较少考虑。这个问题应该通过不断改进协议来解决;签署中的一些条款是基于当时中国的国情,如中国和比利时,美国。日本等国家签署的协议规定,缔约国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所获得的利息,对另一方免税。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国有商业银行将成为股份制银行。它也是上述协议豁免条款的主题吗?我是否可以享受参与国际银团贷款免税的利息?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双方协议加以澄清。

(七)规范境外投资税务管理在设立税务机关内部机构时,建议将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税务干部的配置。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务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协调国家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议实施中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利益,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操作程序,规范境外投资税收管理。

“参考文献”1 [美国]马丁。费尔德斯坦和其他编辑《税收对跨国公司的影响》,由赵志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翻译.2财政税务司《国际税务系统调查与参考》,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9. 3杨斌:《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4钟晓敏:《竞争或协调》,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5《关于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金融与贸易经济》 No.1,2003。6陈志伟:《税制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7 Lansban:《跨国经营全球化——国际税收政策挑战》,《税务转换集群》第6号1998年.8 Bolin:《国际税收政策中的政策问题》,《税收转换包》问题3,1998。9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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