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蜗牛派

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

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出台。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来看看吧!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维修,配送服务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2条增值税税率:

(1)除本条第(2)款和第(3)项的规定外,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

(2)纳税人以13%的税率出售或进口以下商品:

1.食用植物油;

2.为居民提供自来水,供暖,冷风,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煤炭产品;

3.书籍,报纸,杂志;

饲料,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用薄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以零税率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4)纳税人以17%的税率提供加工,修理和维修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同时经营不同税率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或者应税劳务的货物销售额;如果销售未单独核算,则适用的税率应高。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商品销售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纳税的金额为当期产品税额的余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税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前产出税额 – 当前进项税额

当前销售税金额小于当前进项税额不足时,可以结转不足以继续扣除下一期间。

第五条纳税人的商品或应税劳务销售,按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销售税和税率计算,征收的增值税金额为出口税额。出口税的计算公式:

产出税=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销售额是纳税人向买方出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但不包括征收的产品税。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如果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则应转换为人民币。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实其销售情况。

第八条纳税人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以下简称购买商品或者应税劳务),是进项税额。

允许从输出税金额中扣除以下进项税:

(1)从卖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支付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买农产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项支付外,还按照农产品购进价和扣除额计算进项税。销售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显示的13%的费率。进项税计算公式:

进项税=购买价格×扣除率

(4)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货物购买或者销售以及运输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扣除率7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允许扣除的项目调整和扣除率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减免证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产品税中扣除。 。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产出税额中扣除: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

(2)通常不会丢失的购买商品和相关的应税服务;

(3)异常丢失的产品或成品消耗的购买商品或应税服务;

(四)纳税人自行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消费品;

(5)本条第(1)至(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商品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采用简单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得扣除进项税额。应税金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确定措施由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具有良好的会计核算并能提供准确的税务信息,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如果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构成的应税价格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制定计算应税价格和应税金额的公式:

应税价格的构成=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构成应税价格×税率

第15条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具和器具;

(3)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自由协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

(6)残疾人组织直接为残疾人进口物品;

(7)自己出售二手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和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或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或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免税或者减免性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免税和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销售未单独核算,则不得免税或减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门槛的,免征增值税;达到阈值时,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全额增值税。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的,国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内没有代理人,买方应为扣除。付给债务人。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1)在收到销售收入或获得销售收据证明之日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第一张发票在发票当天发出。

(2)进口货物,报关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在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

携带或邮寄入境自用物品的个人的增值税与关税一起计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和产品税。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应税服务;

(2)适用于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的免税规定;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或应税服务。

第22条增值税税收地点:

(1)固定收入户应当向所在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行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行可以总结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的批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主向外国县(市)出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境经营活动的税务管理证明,向纳税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如果颁发证书,应向销售地点或劳务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没有向销售地或主管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缴纳税款。

(三)非固定经营业主出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点或者劳动力产生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没有向销售地或者劳动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则该机构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缴纳税款。

(4)进口货物应报关于海关报关单。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日,1日。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单独确定;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征税,可以按每次征税。

纳税人纳税期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一天,三天,五天,十天或十五天为一个纳税期。税款将在到期日起5天内支付,税款将在下个月1日起的15天内申报,并且上个月的应付税款将结算。

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签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需缴纳退税(免税)税款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办理出口报关单等有关海关凭证,报税款。规定的出口退税(免税)纳税申报期限。该机构宣布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退税处理后退还或退回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退税。

第二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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