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2015年-蜗牛派

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2015年

财税[2015]第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财政局(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财政”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行农业税收政策“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部”贷款通知如下:

一,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县,市,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和新疆生产的分支机构和城市分别进行试点改革。 “农业,农业和渔业部”建设兵团下属的县支行(又称县营业部)提供农民贷款,农村企业和各类组织贷款的利息收入(具体贷款见附件)商业清单),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2,本通知所称“农业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但不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税[2014] 102号)规定为免征营业税的农民提供小额贷款。

本通知中使用的“农民”,是指居住在城关(城关镇除外)或城关镇(以下统称为农村地区)管辖的行政村内的家庭,包括长期(指一年以上,下同)。农村家庭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家庭,国有农场工人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是家庭,可以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管理。但是,农村地区的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学校,国有企业和公共住房单位,或者有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国外以谋生的人,不属于农民无论他们是否保留了承包的农田。

本通知中提到的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的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在农村地区登记的企业和组织发放的贷款。

3,中国农业银行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分别计算“三农财政部”试点改革的营业税减免税。中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IV。《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农村和农村财政部门农业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5号)废止从2015年5月1日起。

附件:具有优惠营业税政策的农业相关贷款业务一览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律林业贷款

3.合法畜牧业贷款

4.企业渔业贷款

5.法人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贷款

6.其他与农业有关的法人贷款(煤炭,烟草,采矿,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煤炭相关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的改造

9.中低产田的转化

10.防洪减灾系统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资物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技术贷款

17.综合农业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建设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

26.建设农村教育设施

27.建设农村卫生设施

28.建设农村文化和体育设施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体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贷款

35.农民的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民助学贷款

37.农民医疗贷款

38.农民住房贷款

39.农民的其他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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