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海外邮购物品进境的几个涉税问题-蜗牛派

个人海外邮购物品进境的几个涉税问题

出境旅游人员携带物品进境和向海外邮购物品进境是比较常见的事,对其进口环节的税收处理许多人不太了解,本文作个简单的梳理。

一、个人携带或邮购物品进境需要缴纳什么税?

1.基本定位

出境游人员回国携带物品进境、向境外邮购物品进境,物品属于进境物品归类范围的,进境时由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是合并征收的一种类似于综合性的税率),通常也俗称行邮税。

2.计算方式和税率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不同归类的进境物品对应不同的进口税税率,基本分15%、30%和60%三档。

3.归类原则

进境物品归类目前分26大类和1个其他物品的兜底归类。归类时,按照下列次序确认:

(1)《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个人邮购进境物品限值和免税纳税管理

1.限值管理

个人从港、澳、台地区购进的邮购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从其它国家和地区购进的邮购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个人邮寄给一叶税舟的进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按照两种办法处理:一是办理退运手续,进行退还,取消购买;二是改为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即按照通常贸易方式进口。

特殊情形的处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通常就是走一般的贸易方式。

2.免税管理

个人邮寄给税舟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3.纳税管理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三、完税价格的规定

对于个人进境物品征税进口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了一叶税舟特殊的方式进行,特殊方法是规定完税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结合。

1.按照规定的完税价格计算进口税

海关总署会根据上级别的规定和市场发展情势,确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通常情形下,税舟海购进境物品能够归入《完税价格表》列名的物品范围的,只要与完税价格基本接近,或者在低于2倍和高于0.5倍的区间之内的,无论实际价格多少,均按照《完税价格表》中的完税价格进行计算缴纳进口税。

因此,适用完税价格的进境物品是属于适用表内列名的物品,且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之内的物品。

2.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进口税

这里包括两种主要情形:

一是,对于税舟特需进境物品,在《完税价格表》无法找到对于物品的,则按照这个物品的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在实务中,可能更多地以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因为毕竟这个市场价格还是比较难说的。

二是,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也就是说,有依据的可以据实缴纳进口税。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单独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2)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4.邮递进境物品将进行联网管理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4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

(1)明确传输内容

邮政企业需采集邮件面单信息(包括收件人名称,收件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等;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形成电子数据,通过联网系统传输给海关。

海关通过信息系统向邮政企业发送对邮件的处置结果,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反馈的处置结果对邮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置。

(2)明确申报责任

邮递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当承担邮寄进境物品的申报责任。进境邮件以寄件人在邮件面单填写信息为申报内容,境内收件人可以补充邮件的有关申报内容,并对补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明确通关办理

收件人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物品的通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对于收件人声明放弃的邮件,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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