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规定:“四、附报信息
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
因此,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不需要填写附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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