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县级财政根据其场地规模、服务成效等情况,给予基地(园区)一次性补贴20万元。《办法》明确,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应具有基本的服务功能,稳定的经营场地,健全的管理制度,特定的服务对象,专业的服务团队,并具备场地保障、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功能。
有意向者可携带《忠县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请表》、运营单位资质复印件、可支配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报。
此外,《办法》规定,相关部门连续3年对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按照优秀、良好、合格等3个等次,分别给予基地(园区)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市、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新创办的孵化企业50%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家孵化企业直接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县财政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向基地(园区)发放补贴。
(责任编辑:罗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