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在资金筹集与使用方面,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省政府每年从省级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政府可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对评估认定的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街道(乡、镇)和“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方面,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责任编辑: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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