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是对其他国内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纳税人的范围大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国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三)民营企业; (四)合资企业(五)股份制企业; (六)其他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从事不同所得税处理项目的使用,应当分别计算优惠项目,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未单独计算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分配比例可以根据投资金额,销售收入,资产金额和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分配计算
期间费用是指不能直接归因于特定产品成本的费用,如广告和商业促销费,商业娱乐费等。由于没有明确的期间费用归属,税法明确规定期限必须是合理的分摊费用。所谓合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7020《收入减少计划表》明确说明分摊期间(第4栏)的费用,第四栏应为分摊期间费用:享有所得税的公司免征所得税,项目的期间成本合理分摊。合理的分配比例可以根据投资金额,销售收入,资产金额和人员工资确定。确定上述比例后,不得随意更改。可以选择任何提出的方法,并且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上述优惠收益减免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可以可靠地计量收入和成本,合理分配期间的费用,并根据减少的具体内容计算减免金额。这意味着救济金额是可以享受的净收入。计算公式:优先享受的净收入=项目收入 – 项目成本 – 项目期间成本。
一个例子
2014年,农业企业实现农业收入3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农业经营成本1000万元,其他经营成本700万元。期间费用为1000万元,其中招待费100万元。农业收入的收入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期内商业娱乐费用的税前扣除额为20万元(60%,60万元,收入5元,20万元,较低),其余80万元的招待费需要调整。期间的费用按收入比例分摊。农业收入的比例为75%,其他项目的比例为25%,农业收入的收入应为1000×75%=750(万元),优惠收入的净收入=3000-1000 – 750=1250(万元人民币)。然后,由于商务招待费的调整,企业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了80万元。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税所得1250万元。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00 + 80-1250)×25%=32.5(万元)。
企业认为可以采用另一种分摊方法,即税收调整期间费用用于分摊。在上面的例子中,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分摊期的基期为1000-80=920(万元),农业收入的收入应为920×75%=690元(万元),可享受折扣的净收入。 -1000-690=1310(万元)。由于商务招待费的调整,企业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免征所得税调整,减少应税所得1310万元。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00 + 80-1310)×25%=17.5(万元)。
后一种分配方法显然对纳税人有利。至于如何确定分摊期限的基数,税法没有明确确定税收调整前后是否调整税收,希望实际操作清晰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