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除财政预算拨款经费的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是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外,其余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由残保金主管地税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逾期仍不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因此,逾期缴纳残保金,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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