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明的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明并附有相关文件。
2.必须提交以下信息的原件和副本以用于税务登记证书:
1,0,01717营业执照复印》;
2,《分支建立注册申请》; (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由技术监督局发布)
4.负责人身份证和预约批准;
5.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买合同等);
6.一般机构国家,地方税务证明和一般机构章程;
7.总公司的验资报告;
8,将是卡及其身份证;
9.总公司《批准证书》(指外国子公司);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处理内部(外国)资本企业税务登记证的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明并附有相关文件。
2.必须提交以下信息的原件和副本以用于税务登记证书:
1,《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成立注册申请》; (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由技术监督局发布)
4.法人身份证;
5.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买合同等);
6.公司章程及主管当局或相关协议的批准;
7.验资报告;
8,将是卡及其身份证;
9,《批准证书》和商务局批准(指外商投资企业);
10.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明并附有相关文件。
2.必须提交以下信息的原件和副本以用于税务登记证书:
1,0121773个人独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申请号》; (工商部门表格)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由技术监督局发布)
4.负责人身份证;
5.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买合同等);
6,将记录及其身份证;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其他单位申请税务登记证明的说明: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证明并附有相关文件。
2.必须提交以下信息的原件和副本以用于税务登记证书:
1.有关部门批准的批准和许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由技术监督局发布)
3.身份证和法人或负责人的委任书;
4.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购买合同等);
5,将证书及其身份证;
6.注册资本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