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资企业如何处理滞纳金?-蜗牛派

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资企业如何处理滞纳金?

[问题]

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不足十年的经营情况下,申请注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原始通知》(国税发[2008] 23号)处理有关事项后取消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到期)享受税收减免,2008年后生产经营业务的性质或经营期限。企业变更,导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规定支付之前享受的常规税收减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间进行的。具体问题是,在过去(包括在优惠过渡期间)缴纳减免税的时候,税务部门实行信息管理税,在征收已经享受的常规免税税的CTAIS中。自动生成并添加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9号总统令)的《的规定,是否有必要自动产生额外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局》第五十二条“原因如果税务机关有责任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缴纳或者减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纳税,但不会收取滞纳金。处理不收取滞纳金的政策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案]

根据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果经营期限超过十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项减免三项减免“来自盈利年。但是,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期不足十年,则应缴纳免征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受实体法规定的约束,延迟支付费用的增加由程序法规定。上述补充税是否需要支付滞纳金,取决于征税法的规定。在这方面,我们认为“税收征收法”第52条的规定比较明确,即除了由于税务机关的税收而延迟缴纳税款后,在其他情况下,应加入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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