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籍设置,保管
1一般规定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前款所指的书籍是指总帐,分类帐,期刊及其他配套书籍。总分类帐和期刊应采用订阅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条例》第22条(2002.10.15)
3,生产经营能力较小,无账户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会计机构簿记业务认可的专业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人员,建立账户,办理会计核算;
4.如果上述机构或人员遇到实际困难,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付凭证,购销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款。控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2002.10.15)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备案。
(六)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将会计核算系统的会计软件,使用说明书和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纳税人设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或者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4条(2002.10.15)
8,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扣缴或者征收的税款设立扣缴,纳税的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条例》第25条(2002.10.15)
9.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完善的会计制度,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计算其收入和收入,或扣缴或征收税款,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会计记录可能被视为会计账簿。
10.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正确,完整地计算纳税人的收入和收入,或扣缴,征收或征收税款,应当建立总分类账,纳税或代扣代缴。其他与收税和缴税有关的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条例》第26条(2002.10.15)
11.书籍,会计文件和报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常用的国家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可以同时使用外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7条(2002.10.15)
12.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税单,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相关税务相关材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13.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税单,发票,出口凭证和其他有关税务资料应当保存10年;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