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时限:
如果纳税人批准税务家庭管理并提供完整信息,它可以在同一天收到《家庭管理批准表格》。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登记受理办公室应当自纳税人纳税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并出具税务登记证。
招标资格:
自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企业,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白天,相关文件将提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人依照税法和行政法规规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登记。
申请材料和程序:
(一)投资股东为自然人的所有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登记地税务机关报告开业业务的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办公室(陆家浜路1060弄1号)1号楼2楼申请纳税户管理审批,并取得户籍管理批准表,然后申请与指定税务机关的开放税的税务登记。负责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八个分支机构的国内外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支机构注册的境内纳税人,由区域投资。县分行。开业的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机关直接受理;受第五分公司管理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第五分支机构直接受理。对于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外商投资纳税人,开业的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机关直接受理。
(2)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户籍管理审批和开户税登记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证明,证明和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经批准的执业证书,“三资企业”也需要提供批准证书;
2.组织统一代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4.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或登记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租赁凭证;
5.对于相关合同,章程和协议,“三资企业”也需要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当局批准;
8.银行账户证书;
9.如果是分支机构,应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10.在多方投资的情况下,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只能提供中国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证明和材料。上述文件,证件和材料应由纳税人提供复印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办公室核实原件后,原件将退还纳税人,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机关备案。 。
(3)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税务登记受理办公室领取税务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
(4)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办公室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进行审查,遵守规定的税务登记文件,并收取税务登记管理费。
费用和依据:
(1)费用:新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文件每人收50元。
(2)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6条。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企业登记标准的答复市税务登记证书》 [上海市价格(1997)第136号,上海金融(1997)第034号]]。
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