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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第54条第0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核对纳税人的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核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 (二)纳税人对纳税人在生产场所,营业场所和货物贮存所征税的货物,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检验,并检查扣缴义务人与扣缴,征收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与纳税,扣缴,征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向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扣缴,征收,收缴(5),核对纳税人托运的有关文件,凭证和有关资料,邮寄应税货物,货物或其他财产; 6)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主任批准,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查询银行存款账户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时,经本区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主任批准,可以查询案件中涉嫌人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获得的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5条第0款至第1717号,税务机关对上一税收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纳税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如果明确转让或隐瞒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所得,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报告,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隐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进行调查,并缴纳税款或者扣缴税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和纳税的情况下,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58条的规定,当税务机关调查违法案件时,可以记录,录制,录像,拍照和转载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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