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完成开业的税务登记后,如果以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则需要申报变更税登记。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或其他法律文件。
2住所,营业地点(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3注册类型。
4生产或操作方法。
5生产经营范围。
6注册资本(资本),总投资,银行账户和注册资本账户的账号。
7生产经营期,员工人数,营业执照号。
8企业从属关系,生产经营所有权。
9财务负责人和纳税人的电话号码。
10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号。
其他相关事项,如企业投资者的名称和地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总公司或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已经改变了业务的其他内容。
(2)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业内容一致的商业登记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自该日起30日内,相关税务证明将提交至原税务登记机关,用于《税务登记变更表格》,以报告变更税登记,并同时提交以下信息。
1工业和商业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登记许可证)的副本。
2税务登记机关签发的原税务登记证。
3税务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纳税人无需依照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需要因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但税务登记变更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自有关当局批准或变更公告之日起30日内,应将《税务登记变更表格》提交至原税务登记机关,变更税登记申报程序应当完成,同时提交下列信息。
1纳税人提交变更决议和相关认证材料。
2税务机关出具的原税务登记证。
3税务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