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简介:
2019年9月,国家卫建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根据使用的人员和服务方式将“互联网+医疗服务”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由医疗机构之间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会诊和远程诊断。
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医院主导型互联网医院往往涵盖远程医疗的场景,并且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附录,《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中,要求互联网医院必须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因此,本报告中的互联网医院,是广义的互联网医院,即涵盖了上述文件中分类管理的三类“互联网+医疗服务”。
从行业变迁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医院是传统线下医疗服务体系在线化升级过程中的产物。其定义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