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加氢裂化尾油,应如何缴纳消费税?-蜗牛派

生产销售加氢裂化尾油,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规定:“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因此,加氢裂化尾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生产销售加氢裂化尾油应按照1.52元/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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