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3号)规定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市区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政策,废止文件为:《关于对市区部分断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实行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镇劳社〔2007〕76号、镇财社〔2007〕29号)《关于对市区参保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镇劳社发〔2009〕61号)《关于对市区参保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镇人社发〔2013〕158号、镇财社〔2013〕143号)《关于对市区参保中断人员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78号、镇财社〔2017〕76号)。
特此通知。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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